张千帆:大学招生地域歧视的五大危害

作者 | 张千帆  发表日期 | 2010-08-01    来源 | 《民主与科学》2010第4期 

 

  

在中国,大学招生地域歧视的症结——录取指标的各省分配制度——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在古代科举制便已经发现其踪迹,只不过不如当代高考制度化、系统化而已。[1] 对于各地考生来说,大学招生标准几乎是从来就不平等的。当然,平等并不是绝对的,本文的目的也不在于泛泛谴责大学招生不平等。然而,作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平等的正当性自然有其理性的社会基础。如果缺乏实实在在的正当理由,不平等一般意味着任意、不公正和非理性,并将产生不必要的社会后果。之所以主张招生标准在原则上平等,也正是因为不平等不仅侵犯了某些地方考生的受教育权利,而且还导致“高考移民”乃至“高中移民”、扩大城乡教育差距甚至损害国家统一等一系列不合理现象。

  

一、“倾斜的分数线”歧视考生权利

  

显而易见的是,不平等的大学招生标准必然对某些地方考生的受教育机会不利。譬如2000年北京大学录取北京籍考生的文理科高考最低成绩分别是551和593,而录取湖北考生的最低成绩分别为599和629,录取黑龙江考生的最低成绩分别为593和626;山东与河南考生的录取标准也明显高于北京,只不过因为采用标准分而不直接可比而已。[2] 2000年的高考仍然实行全国一张卷子,除了上海之外,不同省份的考生都面临同样的试题;假定各地阅卷评分标准大致相当,那么对于同样一个譬如理科考了600分左右的考生来说,如果他——或更准确地说,他的父母——是北京人就可以进北大,而如果是湖北、黑龙江或山东、河南等地的考生则根本不可能存有这样的“奢望”。同样的考生、同样的试卷、同样的考分,只是因为户籍不同而造成如此巨大的差异。这种极其任意和非理性的结果是由不平等的大学招生标准直接造成的,而且既不限于某一所高校,也不限于某一年度的高考,而是历年来各地大学招生的常规。

 

事实上,大学招生标准的不平等远不只是体现在同一所高校在各省录取的总分不同。首先,各省都设置了“重点线”,而省内不同地区的“重点线”是高低不同的。例如2000年山东对省内不同地区规定了不同的重点线,其中济南地区是除了油田地区之外最低的,文理科分别为567和539;青岛地区其次,分别为606和554;相比之下,烟台地区分别为627和602,日照地区分别为630和580,荷泽地区分别为622和589,都显著高于省城济南和相对发达的青岛。[3] 对于同一省内不同地区的考生,同样存在为什么“厚此薄彼”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大学招生计划远比一个高考总分复杂。一旦细化到具体专业,各地的不平等更加严重和任意,几乎所有全国性大学的许多专业在许多地方根本不招生。例如2006年,清华大学法学专业在天津、辽宁、吉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多达15个省份没有投放任何指标。事实上,清华包括工商管理、新闻学、外语在内的人文社科专业也大都没有在上述省份招生;理工类定向招生名额的各省分配更是稀稀落落,不少地方没有任何指标。[4] 这样一来,无论这些地方的考生考试成绩如何优秀,都不可能报考这些当地指标为零的专业,而根据目前中国各大高校的实际情况,学生进校后调整专业的可能性很小,至少某些“非热门”专业不可能随意调整到诸如法学、工商管理或新闻等相对热门专业,因而考生志愿受到很大限制,而这种限制似乎也不具备特别过硬的理由。某些大学的某些专业长年不在某地招生,某些专业则可能今年招了明年就不招;至于为什么这么做、什么时候应该招生或不招生、指标多少,笔者调研组在2006年所调查的几个大学招生办公室也回答不出一个所以然来,因而给人产生的印象是大学招生指标的划拨并没有充足的理由,而没有理由的差别对待就构成了宪法所禁止的任意歧视。

 

二、地域歧视鼓励“高考移民”

 

大学招生标准的地方差异不仅剥夺了某些地区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而且也造成了“高考移民”这类见怪不怪的奇特现象。作为“理性”选择,录取标准高的省份的考生必然会钻高考制度不平等的空子,寻求向录取标准低的省份“移民”。2005年,海南高考移民竟然来自全国27个省(市、区)。根据省教育厅的统计,移民人数不足10人的有天津、重庆、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市、区);移民人数100人以上的有河南、湖北、江西、湖南、安徽、河北、内蒙古、浙江、山东等9个省份。其中,河南、湖北、江西、湖南等4省移民考生均在1000人以上,仅河南的移民考生就多达3535人。2003年,输出移民到海南参加高考人数最多的省份中“前四名”依次为湖北、湖南、河南、安徽;2004年依次为湖北、河南、湖南、安徽;2005年依次为河南、湖北、江西、湖南,而江西省输出人数一直都在“前六名”。[5]

 

海南之所以成为“高考移民”大省,固然可能有其特定原因,譬如和上海、北京等地相比,海南的“入户门槛”低得多,而且地理环境要比其它受到照顾的边远地区优越。[6] 问题在于,“高考移民”现象并不限于海南这样的边远地区;其它得益于高考不平等制度的省份也多少存在同样现象,比其它省更低的录取分数线成为某些省招商引资或吸引购房者的条件。例如根据2006年2月出台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除了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的考生外,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后,其户籍随迁的子女也可以在该省报名参加高考。[7]

 

近年来,某些省市甚至玩起“关门打狗”的游戏,先以优惠政策为诱饵将投资者或购房户吸引到本地,在遭到当地居民抗议后又对“高考移民”规定更严格的居住期限等报考条件,致使某些“移民”考生因不能及时参加高考而被剥夺了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8] 例如陕西省招生办在2008年突然改变“高考移民”的界定,禁止户籍在陕西不满3年的考生参加陕西高考,从而给一些家庭带来了巨大困扰并引发集体诉讼。[9] 更有甚者,一些考生因考当地高分而在入学后被查出“移民”问题,因而遭到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的处分。2005年,海南省高考理科状元李洋原被清华大学录取,但是在被查出是“高考移民”之后,海南省和清华大学取消了其入学资格。[10] 不论是“高考移民”现象还是某些“移民”考生本人经受的不公正待遇,都是现行大学招生标准不平等的自然结果。

 

不独边远或相对落后地区面临“高考移民”,北京、上海等发达省市也存在同样问题。由于这些大城市不仅经济发达、基础教育资源雄厚,而且集中了几乎全部的著名高等学府;所有这些大学的录取标准都是照顾本地、歧视外地考生,因而自然成为各地“移民”趋之若鹜的目标。只不过这些地区的“入户门槛”和“移民”成本相对较高、政府控制较严,且这些地区的“高考移民”大都会提前“移民”,以充分利用发达城市优越的基础教育资源,因而“高考移民”在表面上不如海南等欠发达地区那么明显、严重和“出名”而已。时至今日,高考录取线的地方差异已然形成一个全国市场,各地考生家庭根据地方名额、入户成本等和考生本人的成绩或素质毫不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交易。

 

当然,中央对于这种现象并非无动于衷。2005年9月,教育部和公安部曾联合下达通知,要求各大高校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针对高考移民现象对本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商请有关部门从严掌握、审慎出台以‘高考优惠’作条件发展本地经济和吸引人才的政策,以免给高考过多的承载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考报名办法。”[11] 《通知》并没有明确定义“高考移民”,但是不难从中找到其构成要素:“在普通大学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问题是这个标准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譬如什么是“非正常户口迁移”?通过地方允许的投资或购房落户政策,是否构成“非正常户口迁移”?《通知》本身似乎也承认“高考优惠”作为发展经济和吸引人才政策,只不过要求“从严把握、审慎出台”有关政策而已。至于“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和获得“较多的录取机会”,只是户口迁移的结果,而不足以鉴别迁移本身“正常”与否。“实际居住”和高中教育等限制条件则只对某些边远省区有效,早已不能遏止越来越提前的“移民”大军。

 

事实上,随着“移民”人数越来越多、各地控制越来越严,“高考移民”不断向纵深发展,“移民”阶段正从高中提前到初中乃至小学。如果说“高考移民”的大方向是“西进”,从中部省份流向新疆、宁夏、甘肃等边远省份,那么“高中移民”则是“东进”,主要流入天津和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因为这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相继出台政策,允许本地高中招收外地学生,从而使“高中移民”合法化。[12] 譬如2004年河南省文理科录取分数线分别是564和533,而天津分别为472分和434分,两地平均相差近100分。即便天津单独命题,但仍然改变不了河南省高考录取分数线远高于天津的事实,因而一些有钱的河南家庭送孩子到天津读高中,而天津的低分数线正是其高中招揽外地考生和学费的“招牌”。[13]

 

当然,笔者并非一味反对“移民”:在一个统一和平等的国家,包括考生家庭在内的任何人都应该有迁徙自由,但是“移民”必须是正常和健康的。[14] 所谓“健康”,是指在一般人都认可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下自由迁徙,而不是在制度的人为扭曲下引发的迁徙。譬如在没有中央干预的情况,各地通过改善当地的经济、政治和法治环境来吸引人员和资本,那么自由迁徙可以促进地方竞争,进而提高整个国家的社会公平和效率。然而,“高考移民”显然不属于这种性质。虽然高考不平等的部分初衷可能是照顾相对贫困的边远地区,因而“高考移民”可能“歪打正着”,帮助某些贫困地区吸引“移民”资金,但是这毕竟并非高考制度的正当目的。更何况大学招生的地区照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质,人员和资金不是从富裕地区流向贫困地区,而恰恰是从相对贫困的河南等省流向天津和上海等发达地区。这种不健康的“移民”也是高考不平等造成的直接后果。

 

三、教育资源失衡加剧城乡差别

 

显然,并非每个家庭都有能力利用招生不平等的制度漏洞,因为“高考移民”是需要资本的。以天津的“高中移民”为例,外地学生在天津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和生活费等费用加起来,三年高中至少要花费10万元,而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无疑是相当承重的负担。[15] 因此,“高考移民”成为富人的特权,只有相对富裕的家庭才有“移民”的能力;至于大多数家庭,尤其是相对贫困的广大农村家庭,无论大学招生标准对其所在省如何不利,都无法通过“移民”简单逃离不利环境,而只有默默忍受制度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公。结果是不平等的大学录取制度为有条件“移民”的中上层家庭创造越来越多的受教育机会,从而进一步加剧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

 

调查显示,中国教育的阶层差距近年来不断扩大,已经形成群体性差异现象,具体表现为中高阶层子女更多集中在重点高校,而农民、工人和下岗失业阶层子女则更多集中于普通院校和大专院校;在部属重点高校中,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子女进部属重点大学的机会是城乡无业、失业或半失业者阶层子女的32倍。[16] 这个比例高于历史上任何时期。例如据郑若玲对清代举子的统计,上三代均为布衣的举子占12.7%,出身平民家庭的进士比例高达44.1%。[17] 在地域分布上,清代城市举子占大约54%,乡镇则合占一半不到。[18] 虽然城市只有10%的人口,却占了一半以上的举子,在绝对数上都超过人口占90%的乡镇,但是这个比例和今天相比并不算高。在实行高考的初期,城乡差别也远低于今天的水平。在许多地方,高考成绩最高的不是城市中学,而是农村中学,来自农村的考生考上名牌大学并不是不可企及的梦。[19] 然而,虽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及城乡差距在经济、福利和基础教育等不同方面不断扩大,农村考生凭自身奋斗考上名牌大学的机会锐减,以至农村生源在北大、清华等名牌大学所占比例连年递减。

 

当然,大学招生制度只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诸多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基础教育资源的分配本身就带有严重的地区不平等。例如河南省人口是上海市的9倍左右,但上海重点示范性高中的数目却远多于河南,而各类高校特别是重点院校在上海投放的招考指标也远多于河南。[20] 高等教育机构更是全数集中在城市,广大农村没有一所正规大学。绝大多数“985”、“211”或教育部直属重点院校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例如北京有23所部属院校,上海有8所部属院校,而河北省只有一所部属院校,广西省则没有任何部属高校。[21] 这些全国重点院校虽然直属中央,但是在录取标准上对“地方子弟”给予明显照顾,直接造成高校生源“本地化”。数量分析表明,部属院校在地方的数量分布和当地招生名额之间存在明显的统计相关性。[22] 这种相关性是招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自然结果,但是在宪法平等原则面前却显得如此反常。在各大城市已经占尽了教育资源的“天时”、“地利”的情况下,再对这些城市的考生降低录取标准,无论于法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

 

四、地方保护削弱社会竞争力

 

另一方面,大学招生制度的不平等不仅违背公正,同时也损害效率。高考的首要目的显然是为大学发现适合其培养的人才。在某种意义上,大学就是一个人才加工厂,用知识将来自各地的可塑之材锻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如果我们承认人的资质有差异,如果目前的高等教育资源还不足以像基础教育那样普及和均衡,那么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就必须被用在“刀口”上——也就是资质和知识潜力符合公认标准的可塑之材。虽然教育标准仍然在教育学上有争议,但是仍然存在相对公认的衡量标准。如果我们不接受用抓阄的方法决定谁上清华、北大,那么惟一的选择就是通过考试。在这个意义上,科举制度确实堪称中国的“第五大发明”。虽然科举考试存在致命的缺陷,但是它还是对于发掘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才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23] 可以说,没有科举考试,中华文明就不可能维持如此久远。和科举制一样,当代高考制度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筛选作用。虽然高考也同样存在试题质量等问题,但是高考对于选拔人才的成绩还是不容忽视的。[24] 如果我们接受高考作为甄别人才的有效手段——至少在试题和科目改良之后可能为社会所公认,那么高考就是为大学“加工厂”配备人才“原料”的关键步骤;最好的大学培育素质最好的学生、造就最优秀的人才,对于提升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来说显然是“强强联合”的最佳配置。因此,“得天下英才而教之”不仅是广大考生和教师的夙愿,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福音。

 

然而,如果大学招生制度出了差错,如果录取标准不合理、不公正,那么无论试题和科目如何完善,都不可能实现高考的本来目的。如果北大对本地考生的录取标准比其它地方更低,那么至少以高考成绩为标准来衡量,其它地方比北京素质更高的考生就进不了北大,从而削弱人才教育的资源配置效率。各大高校大量集中本地学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近亲繁殖”,其结果必然是削弱社会活力和竞争力。

 

五、招生地方化损害国家统一

 

最后也是至今仍未引起重视的是,公平的大学招生制度对于民族融合与国家统一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认为,国家统一似乎只有在领土完整受到威胁的时候才成为问题,殊不知大学教育正是维系地方和民族纽带的关键一环。如果说世界各国的基础教育都带有明显的地方色彩,那么大学就好比一个文化大熔炉,为国家大厦锻造合格的栋梁之才。今天的大学生就是明天活跃在各地各行各业的骨干,而大学就是培养各地精英的摇篮。如果地域产生隔阂,那么大学就为不同方言、习俗和成长背景的同学消除隔阂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平台;人和人之间的自然亲切感驱除了地方隔阂造成的偏见、歧视和冷漠,面对面接触拉近了各地距离、融合了各地文化。作为不同思想和文化碰撞、交流、融合的大都会,大学的职责显然不只是教育本地子女,而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吸收和培养来自各地的英才,再把他们输送到全国各地去。如果大学带有严重的地方性倾向,那么它必然给学生树立一个地方歧视的坏榜样,并培养出带有严重地方意识的学生,加剧地区割裂、损害民族团结乃至最终危及国家统一。

 

目前,大学生源地方化现象已十分严重。以北京地区为例,2008年北京高考报名人数为10.4万人,全国500多所高校计划在京招生7.7万人,其中北京高校在京招生6.1万人,占总数的79.1%;[25] 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得到录取的北京考生为北京本地高校所吸收,只有20%的北京考生到外地就学。这种现象当然不仅限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省市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同样现象。更严重的是,由于各地高校都对“地方子弟”网开一面,学校集中了远超过当地人口或考生比例的本地学生,上海、浙江、江苏某些著名高校中本地学生的比例早已超过5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70%,以至教育部不得不专门下文,规定各地高校录取本地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50%。[26] 即便如此,这也是一个高得离奇的比例;尤其对于那些全国瞩目的著名学府,这个比例只有通过严重的地域歧视政策才能实现,并将在学生中间产生严重的地方意识。试想,如果我们的大学毕业生因为高等教育的地域歧视而形成地方主义观念,上海名牌大学的学生在教室、宿舍和图书馆都说上海话,毕业后继续留在上海工作或进一步深造,那么他们的身份认同就必然是“上海”而不是“中国”;同样的,北京高校的毕业生会自认为是北京人,广东毕业生自认是广东人,更不用说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学毕业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塑造中国社会的整体文化意识?如何让各地受过高等教育的骨干认为他们是在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而不只是当地社会工作和生活?如何保证他们在心智成长期没有和外地交流的情况下不对外地人产生歧视,或不萌发自成一体的独立意识?

 

当然,在网络和交通日益发达的信息时代,各地仍然可以维持经济和政治纽带,但是没有大学传播统一的文化,物质纽带是不够的。经济合作并不只限于国家内部,独立国家之间照样可以维持密切往来,更何况经济合作的对象并不是唯一的,舍此还有别的选择。固然,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地方政治的保护主义,地方领导人的频繁调换有助于削弱地方形成“官官相护”的关系网,但是这种机制毕竟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一旦地方领导人真正按照宪法规定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那么中央集权控制机制必然受到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高等教育的人才流动,处于某个地方的“全国性”大学只是为当地培育统治精英,那么绝非危言耸听的是,那时中国将面临分裂的真实危险。

 

由此可见,大学招生平等不仅是考生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重要的国家利益。只有遵守宪法平等原则,招生考试才能真正为社会服务,各地高校才能实现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中国高等教育才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不论是为了国家、地方、学校还是个人的长远利益,招生平等都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宪政问题。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注释】

 

[1] 不仅乡试、州试等地方性考试按照地方标准由地方主持,而且全国性的会试也逐渐带上地区配额的特征。至少从明朝“南北榜”事件之后,中国考试录取制度从来没有实现过完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参见郑若玲:《科举、高考与社会之关系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185页。

 

[2] 参见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北京大学2000年各省市录取成绩表”,

 

http://www.eol.cn/article/20010101/3036256.shtml,2008年5月7日访问。.

 

[3] http://www.eol.cn/wang_nian_lu_qu_fen_3019/20060323/t20060323_35423.shtml,2008年3月17日访问。

 

[4] 参见轲翀:《中国高考分省招生体制的宪法考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7年5月。

 

[5] 参见同上。

 

[6] 海南当地政府为促进商品房流通,出台了“在校学生在高考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政策。由于在海南购买商品房入户比较容易、成本较低,导致省外就读海南中学的“移民”学生人数暴涨。2005年,全国高校在海南共招收11827名本科生,而“高考移民”就占用了其中的6969个名额。这种现象在海南省激起很大民愤,甚至曾引发数百名学生集会罢考的事件。只是在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识到有限的名额资源遭到掠夺之后,才会同政府其它部门堵截“高考移民”。参见同上。

 

[7] 见《法制日报》2006年2月9日报道。

 

[8] 崔克亮:“打击‘高考移民’不应损害公民受教育权”,《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8月30日。

 

[9] 参见“被指高考移民,12名河南的学子起诉西安教育部门”,《大河报》2008年4月25日;“政府部门政策‘打架’打出‘高考移民’群体诉讼”,《北京青年报》2008年5月4日。

 

[10] 姚莉莉:“海南2005高考理科状元李洋决定复读”,《海南日报》2005年7月15日。当然,李洋个人的最终结局并不坏,他被香港城市大学录取并获得了高额奖学金,但这显然不是所有遭到清查的“移民”大学生都能得到的结果。

 

[11]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学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对有关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要尽早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使广大考生知晓”。诸如陕西省招生办在考试报名后才突然改变政策的做法不但不符合这一要求,而且也侵犯了“移民”考生在移民前对当地高考优惠政策的合理预期利益。因此,即使不论限制高考的地方政策本身的宪法问题,这类政策也不能在考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台,而只能在通告发布2-3年后才能正式实施,以履行当地政府对这些移民家庭的信赖保护义务。

 

[12] 胡梅娟:“高中移民:拷问社会公平”,《瞭望生活周刊》2005年5月23日第21期。

 

[13] 以天津耀华中学为例,每年录取200名外省学生,便可至少收取学费330万元。参见同上。

 

[14] 例如参见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的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法学》2004年第7期,第51-61页;“从管制到自由:论美国贫困人口迁徙权的宪法演变”,《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564-592页。

 

[15] 胡梅娟:“高中移民:拷问社会公平”,《瞭望生活周刊》2005年5月23日第21期。

 

[16] 参见谢作栩、王伟宜:“不同社会阶层子女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差异的探讨——陕、闽、浙、沪部分高校调查”,《东南学术》2004年增刊。

 

[17] 郑若玲:《科举、高考与社会之关系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180页。

 

[18] 参见同上,第183-185页。

 

[19] 例如在1950年代后期,四川录取比例最高的是大巴山区,成都、重庆等大城市则下降到第九、第十位。参见杨学为编:《高考文献(上)》(1949-1976),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02-604页。

 

[20] 胡梅娟:“高中移民:拷问社会公平”,《瞭望生活周刊》2005年5月23日第21期。

 

[21] 参见邢世伟:“部属高校生源本地化、配额制度与公民的受教育权”,方刚主编:《法沐水风》,2008年夏季刊,第30-42页。

 

[22] 赵海利:《高等教育公共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260页。

 

[23] 参见潘光旦、费孝通:“科举与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清华大学)1947年10月第4卷第1期,第1-21页;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8-222页;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6-367页。

 

[24] 例如参见刘海峰:“坚持统一高考的必要性”,《中国考试》1997年第5期,第27-29页。

 

[25] 王佳琳:“今年高招录取率将达74%”,《新京报》2008年5月4日。

 

[26] 见《新京报》2008年4月1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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