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父母对儿女的教育责任是什么?

作者 | 杨支柱    发表时间 | 201201-07     来源 | 新快报

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其实还可以进一步推出:基于个人独特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同样可产生拒绝送子女入学的理由。如果这位父亲崇尚吉卜赛人的生活方式,只有云游四方才能感受到生活的乐趣,他就应该被剥夺生养自己孩子的权利吗?但是个把月甚至十天半月就换个学校读书,有学校接受吗?那么把孩子带在身边卖艺,不是比长期留在一个举目无亲的寄宿学校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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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题为《父亲称读书误人,强迫8岁儿子街头卖唱》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并被辽宁卫视、陕西卫视等多家电视台转播。该视频是在南宁街头拍摄的:一个8岁孩子跟着父亲在街头卖艺,父亲弹奏吉他,儿子演唱,表情都相当投入。有路人指责这位父亲不该让孩子卖艺,质问他为什么不让孩子上学,这位父亲说,“我们现在为大家唱歌,讨几个赏钱,我们够生存了。他现在读书了,将来就完蛋了。孩子没读书,未必是文盲,读了书,也未必能成才。”

从视频中其实丝毫看不出孩子卖艺是被父亲强迫的,倒是能看出这父子俩颇有艺术家气质。中国的常识告诉我们,男孩要上学父母强迫他辍学的很少;相反,男孩不肯上学被父母威逼着上学的很多,我自己小时候就有过这种经历。我看不是这位卖艺的父亲强迫儿子不上学,倒是一些无关的路人和电视台记者们企图强迫那卖艺的孩子上学。

也有一些网友对这位卖艺父亲的言行表示理解,其理由有二:一是中国的教育让人失望,孩子读书很辛苦,有损身心健康,而书读多了反而找不到工作;二是中国的义务教育名不副实,对于贫困家庭而言会产生“吃饭重要,还是读书重要”的冲突,总不能让孩子饿着肚子上学吧?

其实还有许多理由可以支持父母不送子女到学校读书:譬如孩子不愿意上学,父母当然可以试图强迫,但多次说服、诱惑、威胁、惩戒无效的情况下,父母还继续陷在这种无休止的逼迫子女上学的战争中是明智的吗?譬如残疾孩子和天才孩子(不一定是爱迪生这样的发明家,也包括众多幼年影视明星)都不适合在普通中小学上学,如果附近没有特种学校,还是在家接受父母或家庭教师的教育比较好。基于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的抵触而拒绝孩子进入当地主流学校而又别无选择,也是拒绝入学的正当理由。

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其实还可以进一步推出:基于个人独特的信仰和生活方式同样可产生拒绝送子女入学的理由。如果这位父亲崇尚吉卜赛人的生活方式,只有云游四方才能感受到生活的乐趣,他就应该被剥夺生养自己孩子的权利吗?但是个把月甚至十天半月就换个学校读书,有学校接受吗?那么把孩子带在身边卖艺,不是比长期留在一个举目无亲的寄宿学校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吗?

其实所有这些理由都是不必要的。从法理上看,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亲属法范畴,不归义务教育法调整;义务教育的权利人虽然也是孩子,但义务人是政府,不是父母;父母是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孩子放弃入学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列举这些理由,只是为了说明把义务教育的义务解释为父母的义务,多么容易陷入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法理上一项权利不可能同时又是一项义务,而且一国宪法或法律赋予无行为能力的孩子积极义务也闻所未闻,但它并没有规定父母有送子女上学的义务。所以需要捏造一个父母强迫孩子不上学的事实,然后以此为借口强迫父母送儿女上学接受有损身心健康的灌输。

父母有没有教育儿女的义务,当然有;但那是家庭教育的义务,是亲属法而不应是义务教育法上的义务。父母对儿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主要是教给他(她)独立生活的技能、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技能、与他人和睦相处的技能和对家庭、对社会的起码责任感。至于培养儿女旨在获得高收入的特殊技能、传授儿女可以获得高收入的特殊知识或者送孩子上大学,那是一种源于亲情的恩惠,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卖艺父亲,我认为他至少是一个称职的父亲。带着孩子干活的行为不知不觉中已经交给了孩子独立生活和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技能,保证了孩子将来不会“啃老”。“赏钱”一词中所包含的感恩心态对于孩子今后的工作和家庭生活都大有益处。“孩子没读书,未必是文盲”也暗示这位父亲自己是读过一些书的,可以在家里教孩子识字和生活中需要的算术知识。何况这个孩子是不是也有云游四方的嗜好并将像他的父亲一样以此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外人并不知情。知子莫若父,爱女莫若母,只要没有虐待和遗弃,外人还是少多嘴为妙。我们为什么非要把自己的成功观、幸福观强加于人呢?

高强度灌输和溺爱,随着中国大陆生育率的不断降低而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中国教育的两大顽症。前者发生在学校和各种课外学习班中,后者发生在家庭里。前者摧毁学生的学习兴趣、自学能力和创造性,后者惯出自私而又懒惰的“啃老”人格残废。连号称特立独行的韩寒,也声称要“一辈子供养我女儿”、让她“想玩什么就玩什么”,而带子卖艺的父亲却让孩子一举摆脱了中国教育的两大顽症,不能不让人钦服。

作者注:新快报2012年1月7日发表时被改题为《父母可代理孩子放弃入学教育的权利》


续:

杨支柱“受教育权”不可能同时又是“受教育义务”

作者 |  杨支柱   发表时间 | 2012-02-11   来源 | 新快报

我发表在17日《新快报》上的《父母可代理孩子放弃入学教育的权利》一文曾受到一些律师朋友的批评。他们认为公法可以干预父母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必须送子女上学是通过赋予监护人协助义务来落实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教育义务。最近翻阅传知行研究所的报告《流动与留守之间——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发现作者也有类似的看法。

公法确实可以干预父母子女关系,譬如虐待罪、遗弃罪就是通过公法的干预来确保义务人履行最低限度的私法义务。问题是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助强制受教育权的权利人入学。被强制的权利还是权利吗?也许感觉到了这种强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做法非同寻常,所以有个律师加了条“适龄少年儿童的学历教育程度,不仅关涉少年儿童作为个体的未来发展,还关涉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发展”的理由。这正是我所担心的。如果孩子们能够受到适当的教育,能够较好地发挥个人潜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国家也就为未来准备了合格的公民和纳税人,国家利益已经获得了实现。国家作为义务教育的义务人,居然对于权利的行使在权利人的利益之外另有利益,这是匪夷所思的。如果在义务教育问题上国家的利益与孩子的利益可能有冲突,需要强迫孩子,我倒要问问:到底谁是义务教育的权利人,谁是义务人?受教育者的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如何保障?

孩子的利益最合适的代理人当然是父母。父母不送孩子入学的决定可能是不明智的。但父母不是伯乐,政府就是伯乐么?民主也好,政府也好,都不是用来追求最好结果的,而是用来避免最坏结果的。最好的结果来自姻缘巧合,不是你追求就一定能得到的。“爹亲娘亲不如政府亲”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

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同时又是受教育的义务吗?作为律师应该明白,一项权利不可能同时又是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公民既没有劳动的法定权利(国家都给安排?计划经济时代也没做到),也没有劳动的法定义务(强迫劳动是奴隶制),劳动只能成为不可直接强制履行的契约义务。认为儿童有受教育的义务,不但将定义完全相反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而且同样会遇到人身义务不可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如果孩子死活不肯上学,拿绳子捆绑在教室里“享受权利”?“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所带来的麻烦,更是罄竹难书。

还有什么权利同时又是义务的?估计其他人可能提到的,“监护权”和“职权”也经常被等同于“监护义务”和“职责”。不过仔细一点就可以看出,“监护权”和“监护义务”、“职权”与“职责”的内容虽然相同,但主体并不相同。“监护权”、“职权”都是“权”、“利”分离的产物,针对第三人的“权”由监护人、职权行使人为了被监护人或公众的利益而行使,“监护义务”、“职责”是对被监护人或授权机构(包括选举人、任命者)的义务。因此严格地说,“监护权”并不是“监护义务”,“职权”也不是“职责”。“代理权”与“职权”的结构相同,也是针对第三人(相对人)的,不可与对被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或受托人(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合同义务相混淆。

我们不能为了给某一部或某一条现行法律辩护而置基本法理、与其他法律的矛盾、适用中的困境于不顾。当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从中选择合理的解决方案属于法律解释,并不是在谈论自然法。受教育权利既然不可能同时作为受教育义务存在,我们当然应该选择跟其他法律(如人身自由)不相矛盾、也与世界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受教育权概念,摈弃受教育义务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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