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颐:学术腐败与两种学术生产机制

作者|雷 颐  发表时间|2008-06-08  来源|作者博客

 

                 

 

在人们的心目中,“学术”应该是一方净土。但近年来“学术腐败”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不能不令人心忧。当前的学术腐败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最明显的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例如,2001年第1 期《社会科学论坛》发表的《中国现代史上的张申府》一文,完全抄自我在1998年第2 期《北京大学学报》发表的《中国现代史上的张申府》一文。抄袭者居然“诚实”或懒堕到“改头换面”的功夫都不愿做,不仅标题完全一样,通篇文章竟只改了几句话就拿出去发表。这倒也让我省却了“论证”抄袭的功夫,只把自己的文章寄给该刊,不久就收到了抄袭者的道歉信,抄袭者也是某“中央级”理论研究单位“研究生部”的一位博士研究生!由于与己有关,因此本人对这类事开始有较多关注。

 

此类事屡屡发生,首先当然是抄袭者本人的道德品质问题,然而与一些现行规定也不能说全无关系。例如,博士研究生抄袭现象越来越多,就与一些规定有一定关系。在“读博”的三年期间,第一学年要全部用来学外语、政治课、基础理论课、跨学科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对多数人来说,外语课压力尤大,如果有考试不及格或学分不够,第二学年还要学。第二、第三学年是写博士论文的时间,但实际上多数人第三学年一开始就不得不着手“跑单位”,找工作;不久又要准备论文答辩,忙于校对、印刷之类,而且论文还要提前一段时间送交有关评委,所以论文要早早写出,因此这一学年写论文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只有几个月。三年下来,写博士论文的时间实际只有一年多,而且有关规定要求这期间还必须在相当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发表确有新意的学术论文谈何容易,在这种压力下,有人难免会走抄袭之“下策”。当然,种种不合理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抄袭的理由,但确实是抄袭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而更普遍的现象是成堆成堆的所谓“学术成果”毫无新意,一篇篇填充版面的“学术文章”绝大多数都是低水平重复,在一番宏论的后面却是空洞无物,真正有新意、有创见、哪怕是把一个小问题的研究稍微向前推动一步的文章都屈指可数。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学术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越来越繁重的“量化管理”,对研究者每年必须在何种“等级”的学术出版机构“生产”多少字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评定职称、津贴、奖金等方面,字数而非质量成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不能不唯“量”是从,通过种种办法发表毫无新意或新意无多的著述。

 

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非常严重。因为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华之所在,学术的进步、知识的积累需要学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如果学术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愿意潜心学术,悉心钻研的人将越来越少,学术出版物上的“知识”将得不到“学界”的信任。按照波拉尼(Michael Polanyi)的知识论,我们每个人能够直接得到的真理、知识十分有限,所以我们一生中必须得到的大量的其他真理、知识就必须信赖他人。而社会、学术环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能有这个互相信赖的过程。如果没有这种对真理、知识的互相信任,就谈不上知识积累,更谈不上“知识创新”。在“知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如果没有知识的积累与创新,终将影响我们社会的发展,影响到我们民族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造成这些现象的种种不合理规定,虽然一直都有强烈的批评和透彻的分析,但却基本没有改变。与其将此归咎于学术管理者的“冥顽不灵”,不如将此理解为国家对学术进行高度管理、掌控体制下的不得不为之举。对学术进行高度的集中管理,必须依赖庞大的行政体系,表现出韦伯所说的“科层化”特征。在现实中,以效率化为行动追求目标、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的“科层体制”实际成为“官僚体制”。实践证明,在现有国家管理体制下学术很难具有独立性、自主性,难以建立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估系统,如果没有种种量的硬性规定,对学术的评价很难操作。如果没有量的硬性规定,在职称、津贴、奖金的评定方面的“黑幕”将更加不堪、更加腐败。

 

只有体制性变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但在可以想见的未来,国家对学术进行“细致入微”管理的体制不可能有根本性改变。不过,对此也不必过于悲观,正在发轫的民间学术生产机制,为困境中的中国学术提供了新的希望。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全能型管理体制,民间社会完全消失,学术生产资源全部为国家所掌控、垄断。“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使中国社会开始转型,一个重要的后果是消逝已久的“民间社会”重新产生。与之相应,民间学术生产机制也开始诞生,虽然还十分弱小,但却使中国的“学术生态”开始变化、“学术地图”开始改变、“学术光谱”更加多样化。

 

民间学术刊物是民间学术生产机制的重要部分,学术研究的成果只有登在刊物上才能引起同行的检验、讨论和交流,才具有公共性。有人对一些在学界享一定有声誉的民意学术刊物国家有关学术管理部门规定的“核心”“权威”之列、每年量化检查学术成果时对发表在这些刊物的文章或打“低分”甚至不计成果十分不满,认为这是一种学术歧视。这种看法无疑很有道理,但我认为这可能恰恰是民间学术刊物的“幸运”。正因为被国家学术管理部门歧视、甚至得不到其承认,民间才杜绝了那种为评职称、津贴、奖金而撰写的充数之作。愿意为之投稿者,并非为了“稻粮谋”,而是出于对学术的真诚热爱,因此,才得以保持其“纯洁性”。

 

由于与国家学术生产机制相比民间学术生产机制的“利益”要小得多,所以这个共同体中的成员在更大程度上是由对知识、学术的“纯粹兴趣”结为一体。在这种自然而然形成的民间学术共同体中,没有国家学术生产机制的“科层”或官僚制。成员彼此平等,因此更利于不同学术观点的彼此争论,没有外在的“权力”作最后判断,只有在交流、争辩中自然形成的权威。波拉尼认为,这种共同体应该形成的是“普遍权威”(General Authority)而不是“特定权威”(Specific Authority)。所谓“普遍权威”是指每个人都有独立的知识、规则的“诠释权”,这种权威是共同体中每个人都自由、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后相溶而成的一种普遍意见。相反,“特定权威”则是规定只有高高在上的“中心”、“总部”才有知识、规则的“诠释权”,一切重要的诠释和变革创新都由这个“特定权威”发布命令、发出宣告,而成员只能服从其决定。波拉尼进一步指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威观念,“一个要求大家自由,另一个要求大家服从。”两相比较,“普遍权威观”更有利于科学、知识、学术的发展进步。显然,这两种权威观也是民间学术生产机制与国家学术生产机制权威观的根本不同之处。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对“民间”放松警惕。随着民间社会的资源越来越丰沛、民间学术声望日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利益参杂其间,“民间”也可能被污染,丧失其纯洁性;在学术争论中,可能有人更喜欢引入外在的“权力”来作学术的最终判决,从而破坏了共同体的学术自治。而且,由于这种民间学术共同体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靠信念、兴趣等“非正式制度”而不是以外在强制建立起来的,所以学者的学术道德、学术良心便尤为重要。如果没有这种学术道德、良心的自律,彼此的学术成果无法互相信任,民间学术共同体将不复存在。因此,维护民间学术生产机制的公正、平等、自由、开放,是学术繁荣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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